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答记者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法律法规。今年初,中央改革办将制定《规定》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近5000万人次,全国继续教育办学服务机构超过20万所,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在执行1995年原人事部制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修改完善。
《规定》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问:此次修订《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我们主要把握五个基本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精神;二是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三是总结吸纳各地各部门实际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四是充分借鉴地方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立法实践(已有十四个省区市实现了地方立法);五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暂行规定》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内容予以保留。
问: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和修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5章31条,分别为:总则、内容和方式、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主要在8个方面做了重要调整和修改:一是修改规章名称,以部令形式颁布;二是扩大适用范围,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适用范围;三是突出简政放权,明确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四是强化权利保障,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摆在突出位置;五是落实责任主体,尽可能地明确继续教育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增强了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六是丰富政策措施,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好经验、新做法,纳入相关条款;七是明确法律责任,将“法律责任”列为专门的一章,对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继续教育法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八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问: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和形式,《规定》较之《暂行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1995年,《暂行规定》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2007年,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将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提高到了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中办印发的《2013年-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人均年脱产培训学时数应不低于90学时。《规定》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增加到90学时。同时,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规定》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等均可计算学时,并规定“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规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突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是《规定》的一大亮点。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广泛听取了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的意见,形成目前的表述为:“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主要考虑:一是吸取地方立法经验,地方出台的继续教育条例对此普遍做了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也是单位工作发展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三是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如何使用?
答:1995年,原人事部制定《暂行规定》时,规定“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2007年,《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这一表述充分体现了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经过了近十年的实践检验。《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问:《规定》就继续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有什么要求?
答:2006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以此为依据,《规定》明确“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